朋友聚会、同事聚餐时,大家推杯换盏,本无差错,但在严查酒驾行为的当下,依然有少数驾驶员贪杯后心存侥幸,冒险开车上路,以致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朱某某因酒驾行为被查处时,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卡在驾驶室不能动弹,生命垂危。 2015年3月4日晚,朱某某和几个朋友小聚,酒逢知己千杯少,聚餐结束,几人又同去KTV唱歌、吃烧烤,期间又同饮啤酒直至凌晨。后朱某某驾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越秀路交叉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等待绿灯放行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朱某某严重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经依法检测,朱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32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朱某某终将会为自己贪杯后不自律付出惨痛的代价。(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