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拥有对案件的最终裁断权,该院结合审判管理现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下发了《民商事案件层级管理的有关试行规定》,以逐步适应“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 该层级管理规定,将民商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抚育纠纷案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追索子女抚育费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调撤结案的案件,主管副院长不再审签,还权于审理者,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对案件独立做出裁判,并对案件的质量和裁判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庭长只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和文书质量把关。审管办和监察室对实施情况及时跟综,随时收集和排查规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判。同时,审管办还起草了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意见,以规范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活动,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规范中运行。 该规定的实施,一方面是对司法运行内在规律的尊重,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法官自我价值观得到增强,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必将得到提高。另一方面,既还权与审理者,又使审理者的权力在规范中运行,为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秦都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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