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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男子借问路猥亵女童终审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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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凰汇 钟健 发表时间:〖 2015/8/16 浏览人数:〖 5070196

    年轻男子孙某以问路为名,持刀威胁11岁女童并对其猥亵,归案后男子称这只是特殊生理期的一时冲动。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最终该男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中午,孙某来到防城港市某小区欲搭电梯上楼,在电梯口遇到同在等电梯的被害人芳芳(化名),电梯到后两人同时进入电梯,孙某随即按下电梯“-1”楼,并以尿急寻找厕所为由,让芳芳帮忙寻找厕所。
    芳芳和孙某走出电梯寻找厕所,由于没有找到,芳芳告知孙某“-1”楼没有厕所并准备搭电梯上楼。这时,孙某从口袋掏出美工刀并用手阻止芳芳进入电梯,随后将芳芳带往“-1”楼消防通道,年仅11岁的芳芳因害怕未敢反抗,孙某边持刀威胁边对芳芳进行猥亵。事后,孙某将两张5元人民币交给芳芳,让芳芳不得告诉他人,随后离开现场。
    据证人黄某回忆,案发当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他经过“-1”楼消防通道转角时,发现一名衣衫不整、头发凌乱的小姑娘瘫坐在地上嚎哭,神情几近崩溃,地上散落着两张5元人民币。经询问得知来龙去脉后,黄某愤而报警,并联系了受害女童父母。警方调取了案发地监控录像发现孙某有重大嫌疑,并于案发次日将孙某拘传。
    据了解,现年27岁的孙某是黑龙江人,和家人来到防城港务工,案发时,他刚刚结婚不到半年,妻子尚在怀孕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满足性刺激,使用凶器威胁,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从严惩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其辩护人认为,孙某年轻力壮,猥亵过程没必要使用刀具;案发时孙某的妻子是怀孕期,孙某的行为是特殊生理期的一时冲动,孙某承受的家庭压力大,发生本案也是偶然,是偶犯;孙某归案后悔罪态度好,一审判刑过重,请求二审给予减轻。
    孙某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当时只是一时糊涂,现在很后悔,家里没有什么劳动能力,四年的刑期太久了,会毁了他的家庭,希望法院给予减轻。
    检察员认为孙某主观恶性较深,被害人芳芳只是个小孩子,平时很活泼开朗,自从发生这件事后,芳芳沉默寡言,让原本天真纯洁的小孩子的心理带来了非常大的阴影,会对小孩成长的人格形成将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防城港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持凶器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严重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予以严惩,上诉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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