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无业男子三年前伙同他人驾车上百公里到外地盗窃电动车,虽然行窃得手一下子“收获”三辆电动车,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窜三年的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3岁的黄某某系广西南宁市无业人员。2012年11月23日,黄某某伙同黄某、韦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南宁市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二桥桥头的兴防小区后,黄某让韦某某将车停在富兴路并在车上等候,其余三人下车去寻找作案目标。三人逛至富兴路30号时,发现该处楼房一楼的过道内停放有三辆电动车,随即盗走并抬上面包车内。随后,由韦某某驾驶面包车将盗来的三辆电动车运回南宁市出售,所得赃款由四人分赃。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6200元。 案发后,黄某某一直在逃。2015年1月23日,黄某某在南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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