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男,1990年5月25出生于防城区茅岭乡,初中未毕业就缀学回家,缀学回家后终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日碰见其好友熊某某(另案处理),想着快过年了但又身无分文,两人商量逐动起合谋盗窃的“歪脑筋”。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与熊某某在港口某某山附近“筹谋”盗窃的时机和地点时,“偶遇”路过的黄某某、郑某某、谢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得知郑某某、谢某某经常盗窃且是未成年人,便商量利用他们去盗窃。 次日凌晨2时许,上述五人窜至港口区北部湾大道某某酒店旁的烟酒店。梁某某、熊某某、黄某某负责望风,郑某某、谢某某责撬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走中华、真龙、黄鹤楼、和天下等香烟及若干现金。后五人将盗得的香烟带至东兴,由梁某某将其中部分香烟以12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五人开销。同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东兴市某某商务宾馆203号房将梁某某等人抓获,当场查获真龙巴马天成香烟1条、真龙巴马天和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阿里山1905香烟1条、软盒中华香烟13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合计11750元)以及黄金叶香烟1包、真龙香烟1包、现金80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香烟及现金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提出犯意,组织未成年人盗窃并实施望风,犯罪作用较大,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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