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男子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低头接听手机,撞到路边行人。2015年7月21日,经过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当场支付原告黄某赔偿款4000元,化解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3年8月30日4时30分,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一路口时,低头接听电话,致使其车碰撞路边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驾驶肇事车辆送黄某到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即报案。 2013年9月13日,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收到认定书后,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双方在2013年12月4日达成赔偿调解:医药费用7000余元由唐某负担,唐某另外赔偿一万元的误工费等损失。当天唐某即赔偿黄某医药费和5 000元误工费等,双方约定剩余5 000元在2014年1月20日支付。约定日期到后,唐某未按约支付,遂造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医药费的具体数额。唐某认为黄某提供的医药费发票总额只有6300余元,黄某坚持医药费为调解协议上的7000余元,两者相差700余元。 东兴法院的法官首先对黄某进行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医药费损失只能按实际支出予以赔偿。随后,法官引导黄某采用换位思想思考。黄某最终意识到自己确实理亏,遂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使得案件得以圆满了结。(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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