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运用联动合作机制前往衡东县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发于2013年3月的某天下午,被告刘某驾驶不按规定装载的一中型货车遇原告罗某在机动车道行走,因刘某避让不及,货车将罗某撞倒致使罗某双小腿毁损和身体多处受伤。事发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故罗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却未履行其赔偿义务,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自行查找刘某银行账户并委托衡东县法院执行后,均未发现刘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法官也多次与刘某沟通劝其履行判决义务,刘某表示目前家庭困难,没有钱支付赔偿金,执行由此进入停滞状态。2015年6月,执行法官来到衡东县,先后联系了衡东县司法局和被告刘某所在的村委会一起来到刘某家给刘某做工作,在大家的耐心劝解和说理下,刘某最终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攸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