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彪加油后拒付油费逃跑并致他人轻微伤,以抢劫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彪驾驶白色大众小汽车(车牌号为粤AQ5761,经查是套挂假牌)搭乘二人到吴川市塘缀镇恒丰加油站加油。油站工作人员覃×华为其加注价款100元的汽油后,到该车副驾驶室的车门旁边等候其付油款。杨×彪为了拒付100元油款而突然发动车辆企图逃离,覃×华见状双手抓住车门,并大声喊叫杨×彪付油款。杨×彪置之不理并突然加速驾车逃跑,将覃×华拖行50多米,然后急刹车致覃×华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覃×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吴川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杨×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湛江市中院经二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吴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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