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义务。5月22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个耄耋之年的老母状告四个子女不赡养自己的案件。 原告李某出生于1934年,现已经80高龄。一生中生育四个子女,本想着老伴走了自己可以由儿女们照顾、多份安慰和关心。事实并非如此,子女们因此发生争执,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前夫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四被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李某一人将四被告养大成人,并为四被告操办成家。1996年春,原告李某62岁时,由于与四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改嫁到魏某家,魏某与其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及被告魏甲、魏乙、魏丙,2011年8月魏某去世后,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魏某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在原告年龄较大且年老多病,四被告作为原告儿女,理应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不仅要在物质上提供保障,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安慰。综合考虑原告已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及需要护理等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四被告的负担能力等情况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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