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2013年犯盗窃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4月刑满释放。但荣某没有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出狱没满二年,二个月内作案三起。6月5日,防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荣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塑料胶片、铁片、锡纸条、手电筒及黑色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防城区某路单位宿舍,并用上述工具将201室的被害人黄某房门打开,入室将房内的1000元盗走。 2014年9月15日凌晨的3时许,被告人荣某第二次来到该宿舍,利用相同手段将202室的被害人赵某某的房门打开,入室将房内350元及一台小米手机盗走。 连续两次作案均顺利得手,荣某似乎忘记了失去自由的痛苦。2014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荣某第三次来到以上单位宿舍,利用相同手段将301室的被害人乐某某的房门打开,随后进入该房间将2580元、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及一台魅族手机盗走。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在防城某某宾馆405室将被告人抓获,从其旅行箱中搜出上述赃物,从其身上搜出赃款1512.8元,从其挎包内搜出白色塑料胶片等作案工具。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950元,魅族手机价值1100元。 防城区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防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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