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院长、两位副院长、庭长都亲自来为我这个小老百姓调解,心里说不出的感谢。”5月26日,当事人刘叔在签完调解协议后激动的说。 该案中,2011年5月11日,刘叔的女儿丽丽因为经常犯头痛在广州某军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5月24日实行动静脉畸形栓塞术。遗憾的是,手术并没有成功,丽丽不幸成为了植物人。 刘叔认为医院存在责任过错,在有明显禁忌症的情况下,侵犯家属的知情选择权,放弃开颅手术,而擅自鼓动家属实施动静脉畸形栓塞术,术前对栓塞出血的并发症预防不充分,导致丽丽颅脑出血,术中丽丽疼痛时,疏于观察,未能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导致丽丽病情迅速恶化并呈植物人状态。2012年5月23日,刘叔将广州某军医院告上法院,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医院方则认为,在给丽丽的治疗中符合治疗常规,医院已尽到充分的告知及注意义务,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中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但因丽丽自身体质出现并发症,此属于现有介入技术不能控制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广州某军医院对丽丽的诊疗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术前准备不足及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医疗过错,与丽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原因力为50%,丽丽的伤残程度属于一级伤残,目前的日常生活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参照鉴定意见的责任参与度,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广州某军医院应对本案医疗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2014年12月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医院共需赔偿92万元。 一审判决后,医院方不服,认为己方没有过错,不愿意承担赔偿,随即提出上诉。 2015年2月3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罗治华在接到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如果判决支持一方,势必会造成另一方不服,案子极有可能需要执行,到时费时费力,会影响到丽丽的后续治疗。 该院高度重视涉军案件的审理,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了案结事了人和,经审委讨论决定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审理。4月2日,该院副院长周忠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周副院长拿出司法鉴定意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说理,医院方慢慢的承认了己方过错,但是只愿意赔30万。之后,罗庭长远赴广州登门调解。诚意打动了医院方,他们再作了让步。 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智军也十分关心这起涉军案件,5月19日当天亲自接见了刘叔,倾听刘叔的诉求,主持调解。面对面的倾心交谈十分奏效,在杨院长的努力下,刘叔主动作出让步,提出了自己及家人最低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杨院长表示,将会继续和医院方沟通,尽快能达成协议。 明白了刘叔的最低赔偿诉求,罗庭长随即和医院方再进行沟通,让他们从有利于丽丽治疗的方面考虑,经过几天的沟通协调,最终,医院方同意了刘叔的赔偿诉求。 5月26日,在中院副院长柏树义的主持下,医院方代表和刘叔来到法院签了调解协议,医院方补偿86万元给丽丽,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案件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协议签好后,柏副院长告诉刘叔,他要承担的17653元诉讼费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免交,刘叔知道后感激万分。至此,该起涉军案件在法院院领导和庭长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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