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康 上思县人民法院
人们常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可“瘾君子”邓某就是一个喜欢去别人家里面“串门”的人,而且一“串”就是二十八次,如入无人之境。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邓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短短9个月时间里,共二十八次进行入室盗窃,盗取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 2013年11月某日晚上,被告人邓某路过思阳镇某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趁人不备,盗走了放在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4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邓某用从网上学习到的开锁技术,在网上买来钥匙模,自制了一个开锁工具,进入了思阳镇中华路某宿舍区黄某房间内,盗走人民币5000元、手表2个、摄像机一台。 连续的得手让邓某尝到了甜头,自制的开锁工具成为了他闯门入室的“敲门砖”。在之后的几个月里,邓某用同样的方式不断实施入室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为吸食毒品而盗窃且多次盗窃,法院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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