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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再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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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娟 发表时间:〖 2015/5/16 浏览人数:〖 5070530

作者:李娟     遂平县人民法院

    5月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80”后男子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最终以强迫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08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伙同郭某、田某某将王x诱骗到驻马店市区刘某经营的“新乐足浴店”内,让王x卖淫,王x不从,田某、郭某、田某某便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胁迫的手段,强迫王x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后田某、郭某、田某某三人有将王x带到驻马店市区张青经营的“石达宾馆”继续卖淫,从中牟利。一周后,三人又将王x带到平舆县“皇冠假日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田某、崔某携带三包毒品“麻古”驾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前往河南,次日到达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并入住“尚客优”快捷酒店8211房间,后被民警查获毒品“麻古”共计305片,重29.61克,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田某、崔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61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根据二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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