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泺璇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月11日,随着陆海建筑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领走919万元的支票,这起港口区法院建年20多年来一次性单笔执结的最大标的执行案顺利执结,申请人对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并给执行法官送来了感谢的锦旗。 2007年11月,广西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竞标竞得了业主为防城港某单位的一大型工程建筑项目的承包建设权。随后,业主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西某建筑公司只能以包工包料方式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不得将工程全部转包或肢解后转包给他人。 而在中标后不久,广西某建筑公司却与陆海建筑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建筑施工联合施工合同》,约定广西某建筑公司将上述涉案工程交由陆海建筑公司承担建设,广西某建筑公司只收取进度款的2%管理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税金等相关费用,其他款项由陆海建筑公司按工程需要开支。 工程于2008年2月开工建设,于2009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最后工程结算审计金额为3329万多元。工程完工后,业主防城港某单位已付工程款2757万多元给广西某建筑公司,还欠571万多元未付。这其间,已经完成整个工程项目的陆海公司除收到614万多元工程款及借支1519万多元外,其他工程款均未能结算收回。2011年12月底,原告陆海公司一并将广西某建筑公司、防城港某单位告到港口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分别按其各自责任范围支付900多万元的工程款。
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法院最终认为虽然陆海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且陆海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应依据陆海公司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确定由被告广西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839万多元工程款及利息、被告防城港某单位在欠付工程款50万元范围内对广西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港口区法院依据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受理了这起执行案件, 并向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系统查询广西某建筑公司的银行财产状况。令执行人员兴奋的是,被执行人在南宁某银行正好有900多万元的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执行人员于查询到银行存款当天立即火速赶往南宁,将案件相当数额款项冻结、划拨,并及时发放给当事人。 5月11日上午,海陆建筑公司负责人不仅到法院办理了领款手续,也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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