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 |
|
|
+1 |
|
|
作者:张德 |
发表时间:〖 2015/5/11 〗 |
浏览人数:〖 5070187 〗 |
|
作者:张德 防城区法院 5月7日,防城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依法判处该团伙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四人判处五年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万元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3月下旬经密谋,决定由刘某某提供运输冻货车辆的行驶信息,由张某某负责组织抢劫,所获赃款予以平分。2014年4月4日17时许,刘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当天运输冻货面包车的行驶信息后,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立即召集被告人周某某及杜某某、杜某某、杜某(后三人另案处理)携带水管、头套、扎带等作案工具,分别乘坐由张某某、杜某某驾驶的桂NZN588面包车和墨绿色佳美套牌小汽车到防城区华石镇伺机作案。当日23时许,刘某某告知胡某某和张某某,称其参与运输冻货的面包车队从东兴市黄竹村往防城区华石镇那岽村路段行驶。接到消息后,胡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杜某某、杜某乘坐由杜某某驾驶的佳美车来到防城区华石镇那岽村公路等待。当运输冻货的面包车队到达时,杜某某便将佳美小汽车横在路上,将分别由被害人蓝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桂PL1128及桂PU6388面包车拦停。胡某某、张某某、周某、杜某某便持水管围在面包车旁,杜某将蓝某某拉下面包车,由胡某某押上佳美小汽车后,和周某某一起控制蓝某某。在佳美车上,胡某某用扎带反绑蓝某某的双手拇指,并用头套套住蓝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某见同伙动手后,就下车将面包车让给胡某某、张某某等人。随后,由杜某某驾驶佳美车,由张某某、杜某分别驾驶抢得的桂PL1128和桂PU6388面包车,往华石镇旱塘树方向驶去。行驶途中,杜某某因被群众追赶而弃车逃跑。张某某则将桂PL1128面包车开到华石镇旱塘村的小路上,与胡某某等人将车上的冻牛肉转装到事先准备好的厢式车上,并将蓝某某关在桂PL1128面包车内后,分别乘坐佳美车和厢式车逃离现场。逃跑途中,因被群众追赶,杜某某等人丢弃佳美车逃跑。 2014年4月5日9时许,经胡某某联系,刘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将抢得的冻牛肉运到钦州市鸿发市场找被告人黄某出售。黄某明知该冻牛肉无《报关证》等合法手续,仍以34000余元的价格收购。 2014年4月28日、29日,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其于当日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5月7日,该案在防城开庭审理。防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经过密切分工,共同配合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
|
|
文章获评星级: |
|
网站推荐理由: |
|
本文作者权利: |
|
权利时效起止: |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