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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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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安学 发表时间:〖 2015/4/8 浏览人数:〖 5072765

作者:史安学  张自强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1日,陕西省委召开陕西省宣传部长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2014年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决定》(陕发[2015]4号),宝鸡市中级人民院法被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命名表彰为“省级文明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院办公大楼正门)


    近年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治国理政、执法为民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开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题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创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为载体,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多措并举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努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深化司法改革,继续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走在建设“三个陕西”前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大门)


    近十年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含国家部委)表彰的荣誉有:
    2005年11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11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2006年12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
    2008年1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2012年2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3年3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创建平安家庭协调组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2013年12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集体。
    近十年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获得全国法院(含省部级)表彰的有: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平林同志,2005年7月16日在抓捕盗贼的过程中,不幸负伤,经抢救无效,英勇牺牲。2006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平林同志“革命烈士”称号。2006年11月,被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主任梁秀峰同志,爱岗敬业,工作中成绩显著。2005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08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女法官”荣誉称号;2009年2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王养季同志,2008年“5.12”特大地震发生时,他迅速将单位的几扇大门全部打开,让大家安全转移,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抗震期间,昼夜坚守在岗位上,维护机关安全。2008年7月30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称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琳同志,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刚正不阿,严查违纪违法案件,开创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2008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郑晓阳同志,曾任陈仓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坚持抓党建、促审判,成效显著,区法院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2011年6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纪检监察室干部许新智同志,1981年10月入伍,曾任空军航空兵训练基地政治处主任。2006年11月转业到宝鸡市中院纪检监察室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忠诚党的事业,严查违法违纪案件,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2013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个人。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白永世同志,忠于审判事业,在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审判、规范执法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2014年度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2011年6月26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参加全市“永远跟党走——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歌咏比赛。参加比赛后,市中院全体干警在市工会大楼门前留影。)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成功创建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创建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切实提高思想修养,全力加强道德建设、营造良好文明氛围,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服务保障社会建设,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全力促进司法公正,积极参与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活动,坚持不懈的做好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文明水平,为推动法院工作整体发展进步提供了强力支撑和保障。2014年度荣获陕西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史安学同志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机关党委书记;张自强同志系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志办公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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