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德 防城区法院
下车后用遥控器锁门,相信是现在绝大多数车主的习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个遥控锁门看起来既方便也安全。殊不知,这个举动却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连高档车也不例外。4月1日,防城区法院分别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4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曾某某经密谋利用汽车遥控锁干扰器阻止锁车以盗窃车内财物后,乘坐由被告人连某某驾驶套牌的桂Axxxxx银色丰田花冠小轿车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某某景区伺机作案。到达景区后,被告人某某、连某某、曾某某坐在车上打开干扰器,但最初干扰目标车辆未成功。当日18时许,连某某利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风景区内的轿车车锁后,由黄某某进到车内盗走两个钱包和一部三星手机。当黄某某离开被盗车辆几米远时,被张某某发现并呼喊,民警随即将黄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连某某、曾某某趁机逃跑。经清点,张某某被盗的两个钱包共有现金7000元。经鉴定,张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盗窃财物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连某某、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连某某、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防城区法院逐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相对热闹一些的地方停车;车内尽量少放物品;注意观察周边情况;锁车后应确认车门关紧,为了防止被汽车干扰器干扰,车主在锁车后应该再拉一拉车门,确认是否关紧。由于现在出现了汽车解码器,最有效的办法还是手动锁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