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招子文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几名曾经被判过重刑的劳改释放人员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在风景旅游区利用汽车遥控锁干扰器阻止车主锁车,从而进入车内盗窃财物,最终再次锒铛入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连某和曾某有期徒刑各10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元。 现年32岁的黄某和35岁的连某均系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无业人员,37岁的曾某系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无业人员。其中黄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被法院判刑8年,连某曾因犯盗窃罪、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被法院判刑10年6个月,曾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被法院判刑10年。 黄某、连某和曾某刑满释放后,没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密谋联手作案捞大钱。2014年6月26日15时许,黄某、连某、曾某以及“大少”(另案处理)经密谋利用汽车遥控锁干扰器阻止锁车以盗窃车内财物后,乘坐由连某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来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白浪滩景区伺机作案。 到达景区后,黄某等4人坐在车上打开干扰器,但最初干扰目标车辆都未成功。直至当天18时许,连某、“大少”利用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风景区内的本田雅阁轿车车锁后,由黄某进到车内盗走两个钱包和一台三星牌手机。当黄某离开被盗车辆几米远时,被张某发现并呼喊,在景区内巡逻的民警当场将黄某抓获。经清点,张某被盗的两个钱包共有现金7000元,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100元。 连某、曾某和“大少”趁机逃跑,后来连某和曾某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8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连某、曾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盗窃财物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连某、曾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人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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