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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出借车主无需承担车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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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蒙 发表时间:〖 2015/3/31 浏览人数:〖 5069710

作者:杨蒙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提升,各类机动车快速进入普通家庭,围绕机动车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彬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就办理了一起因好友之间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月28日上午,彬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待了前来申请立案的米军,米军要求法院处理其与王彬的车辆返还纠纷。经办案人员的耐心接待,了解到米军于2014年年底购买了比亚迪F3小轿车一辆,因米军和王彬系好朋友,在2015年月元月,王彬便向米军提出需要借车使用。米军考虑到俩人关系一直不错,加之王彬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便爽快的答应了此事。谁料借车当日,王彬因驾车不慎,碰撞他人使之受伤治疗。此次事故经彬县交警大队协调,王彬共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三万余元。王彬赔钱后心里不舒服,认为米军是车主,怎么也应承担一些责任,于是就放任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不主动返还给米军。
    接待的办案人员赵珊法官了解事情大概经过后,决定采用诉前调解方式处理本案,遂联系来王彬核对事实经过。王彬对于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就是坚持认为米军作为车主应该分担责任。赵珊法官根据双方的争执,直接翻开《侵权责任法》,向双方指出:借车出现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车辆使用人(借车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存在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车主存在过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证而借车;二是明知使用人饮酒、醉酒或吸食毒品而借车;三是如果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车主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车主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情形,所以王彬坚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听了赵珊法官的析法辩理后,明确了责任的承担方式,王彬答应当天就将车辆交还给米军,双方真挚地谢过办案法官,携手离开了彬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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