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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首例落实新修行政法立法精神的判决通过判决实践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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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云霞 发表时间:〖 2015/3/11 浏览人数:〖 5069951

作者:罗云霞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汉寿法院首例落实新修行政法立法精神的判决

    3月6日至8日,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全国法院学习了新行政诉讼法。新修行政诉讼法是去年的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首次大修。为落实新修行政法的规定,作为一名行政庭工作人员,通过学习,受益颇深。新修行政法对我们日后办案过程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提高了我们在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处理能力,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案件办理。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告汉寿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应判决维持。但根据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该案的这种情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处理该案时落实了新修行政法对此条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新修行政法目前还没有正式实施,故本院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新修的立法背景,考虑到现行制度中的不足,今后该类案件将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全面取代维持判决。
    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修改,是新修行政法更理性回归,更体现了新修行政法价值的要求。维持不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功能,而现行的判决维持体现的是一种维持行政职权的功能,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同时在实践办案中,对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更认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的意见,认为以往的维持判决实际让法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从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判决与诉讼请求应该是相对应的,而维持判决不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根本没有要求维持这一项,故维持判决实际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请求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回应,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没有实际法律意义,是超出了司法审判的范围。新修行政法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则是直接的回应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更有利于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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