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楚瑜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一批涉毒案件,涉案的4名罪犯,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进行一审宣判,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与认罪情节,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汉寿县龙阳镇城区,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肖某、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获赃款人民币700元。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0.6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59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4年7月2日7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史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史某某便安排被告人曾某为其送毒品。曾某明知道是毒品仍按照史某某的授意将史某某交给其的麻古0.19克,冰毒0.84克,在汉寿县某宾馆交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将一枚黄金戒指交给曾某抵作毒资。后曾某到某宾馆为陈某某再次送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另一宾馆将被告人史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史某某身上查获麻古0.52克、冰毒11.73克和金戒指一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10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容留袁某、王某、夏某在其家中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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