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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保管彩礼讨要难 父女彩礼之争孰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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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郑市人民法院左世友 王利 发表时间:〖 2024/11/5 浏览人数:〖 3463

----新郑法院审结“不当得利”案件化解父女纠纷

女婿送彩礼时引发矛盾,继父生气拒不参加女儿的婚礼,女儿多次向继父讨要先前的彩礼,继父以彩礼抵抚养费为由拒绝,女儿一怒之下将继父告上了法庭,婚后起诉继父索要彩礼,父女彩礼之争孰是孰非?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审判。
新郑市田某跟随母亲赵某改嫁与田某某一起生活,生活刚刚稳定下来,赵某因病去世,年仅2岁田某被田某某抚养长大。田某在上大学期间,田某某因生活拮据,田某只好在上学期间,靠学习之余打工勉强维持到大学毕业。
2023年初,田某与梁某恋爱,也得到了田某某的认可,梁某的家人便开始与田某某商量两人结婚的事情,经双方商量,田某和梁某的婚期约定为国庆节,送聘礼的时间为8月8日,彩礼88000元。梁某和田某订婚后,他先后陆续给田某某送去88000元的彩礼和价值23000元的“三金”首饰。田某某当面向田某和梁某保证,称其不会要他们的彩礼,只是暂时替他们保管。
8月8日梁某送聘礼时,让田某某想不到的是,他打开礼包,发现礼包是空包,这让田某某非常生气,感觉自己受了轻视,当场质问梁某和其父母是什么意思,看不起人,这婚不结了,梁某和父母向田某某极力解释,双方约定彩礼88000元,梁某已提前将88000元彩礼送来了,今天不应该再给聘礼,田某某不听梁某等人的解释,心里越想越气,送聘礼哪怕你里边送1000元也行,这分明是看不起人,双方开始各执一词,各不相让,田某也极力劝父亲,父亲根本听不进去,双方开始争吵起来,梁某要求田某某退还彩礼,不与田某结婚了,田某这时急了,要求父亲不要干涉她的婚姻,开始与父亲争吵起来。田某某一怒之下选择了报警,民警到现场也未能调解成功,双方因此产生怨恨。田某也开始对继父结怨,离开家到单位居住。
从此后,梁某和田某几次向田某某讨要彩礼,田某某称这笔彩礼是他的养老钱,他从小把田某抚养成人,花去了他的一生心血,他直接拒绝退还彩礼。
田某结婚的当天,她没有提前与继父商量婚事,没在家里举行婚礼,而是在酒店出嫁,也没请父亲参加婚礼,田某某对女儿不理不睬,他及其家人没有出席女儿当天的婚礼,使田某的婚礼十分冷清,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
婚后,田某多次要求继父退还彩礼,继父直接回绝,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使父女矛盾与日俱争。
田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12日,田某与梁某将继父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新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马超经了解案情,发现双方矛盾非一日形成,积怨已多,争执分歧较大。马超与田某夫妻和田某继父联系,认真倾听父女二人的想法,并尝试组织二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情绪十分激动,针锋相对,马超多次尝试调解,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田某称,她与梁某恋爱结婚,梁某的彩礼与“三金”是为了娶自己所付出,虽然双方长辈在商谈的时候把彩礼和礼金交给了自己的继父,但田某某当时说了其不会要她们一分钱,田某还提交了田某某当时的录音。婚后她和丈夫多次要求田某某返还彩礼及三金,但被告田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有失诚信。
田某某辩称,田某不是他的亲生女儿,他和田某的母亲是再婚家庭,田某是其继女,他和田某的母亲于2002年结婚,当时田某才2岁左右,田某的母亲在田某年幼时去世,田某某将田某抚养长大,他认为田某和梁某给他的除了彩礼外,还应给他养育田某多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彩礼的归属之争。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脉络,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从传统习俗来看,婚约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礼承载着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谢和补偿,体现了对女方家庭养育之恩的珍视,将彩礼视为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赠与,是符合传统社会情境的。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经济补偿功能趋于弱化,彩礼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独立意识,不再是传统家长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独立的经济诉求也应予以尊重。因此,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无疑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据此,在田某继父与田某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院认定该案中被告收取的彩礼8万余元,应认为系女方父亲及女方本人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被告田某某返还原告2万元。
关于三金首饰系梁某以结婚为目的为田某购买的,上述首饰由田某亲自挑选,开具的质量保证单上明确显示信息为田某本人,该三金首饰的人身属性较强,应属于田某的个人所有,田某继父也愿意将三金首饰返还给田某,判决田某某返还田某三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田某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马超要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马超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田某某在马超的见证下返还田某彩礼20000元及价值23000余元的三金首饰。田某也表示感谢法官的释法明理,帮助化解其与继父之间的矛盾,田某认识到自己为人处世中存在的问题,表示以后逢年过节会多回家看望其继父田某某,还会一如既往的孝敬他。听完田某的话,田某某也留下激动的泪水。
马超说:“彩礼问题,情理和法理的纠结,一直是民事纠纷中的堵点。确定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尊重彩礼形成的历史传统,也要与时俱进,吸收彩礼演进的时代合理因素。在现今社会的演变中,彩礼更多是趋于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在处理彩礼归属的纠纷时,应秉持化解家庭矛盾、修复亲情关系的原则,加强案件调解,避免争执进一步恶化,若调解未能成功,进入裁判程序时,也应努力实现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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