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大力 罗铮 三河法院
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盛某所有的重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结果。盛某将三河某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9万余元。 三河法院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因更换汽车配件价值较大,保险公司提出需对修理后的配件残值进行扣除,但对扣除金额原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官考虑到如按照正常程序需要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残值价值,但此程序耗费时间较长,且由此又产生额外的费用。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到现场对更换后的配件进行查勘,先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然后由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否合理进行考量,通过现场查勘,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均同意扣除残值。据此,主办法官很快做出了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义务,向原告盛某给付了保险金9万余元。 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盛某表示十分满意,同时对三河法院法官工作中的热心、细心、耐心、诚心的工作态度及工作中为当事人考虑的做法十分钦佩,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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