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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法院:欠债不还?巧用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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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凡 陈昭 发表时间:〖 2024/10/24 浏览人数:〖 54761

近日,勉县法院阜川人民法庭通过发出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快速解决了债权人“讨债难”的问题。
案情概要:据了解,自2023年3月27日起,张某陆续向曲某借款共计7400元,并立下书面欠条,明确承诺将于2024年1月1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曲某多次催讨,张某始终未能兑现承诺,导致双方债务纠纷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曲某依法向阜川人民法庭提出了支付令申请。承办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欠付事实和金额清楚明晰,且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没有争议的,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的规定,法院迅速向债务人张某发出支付令。
最终,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债务。至此,纠纷得以高效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官说法: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支付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对于一些标的小、无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仅仅是因为债务人缺乏给付意愿而引发的诉讼,支付令是解决这类纠纷的便捷途径之一。
二、申请支付令需要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的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三、申请支付令的办理流程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4.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彭凡、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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