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平能 衡阳县法院
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洪市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罕见的生父(系被告)向亲女(系原告)借款未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缺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 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衡阳县曲兰镇村民朱某良因与他人合伙开办砖厂需周转资金,于2014年1月9日向其生女朱某霞借款30 000元。同月13日,朱某霞通过支付宝向其父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汇款30 000元。2014年11月30日,朱某良出具借条。原告朱某霞主张,因借款时口头约定2014年6月30日为还款期限,由于父女关系,故未要求出具借条,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不得已才要求出具借条。此后,被告一再违背诺言,原告于201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要求支付2014年6月30日后的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因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有所区别,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6月30日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之事实,故对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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