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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受阻,可否诉请对方协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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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港北区人民法院:黄斯梅 黄汉萍 发表时间:〖 2024/9/3 浏览人数:〖 32560

夫妻双方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增进情感、进行亲子互动的重要方式。不曾想,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欲探望孩子时,却遭到对方的阻挠,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艳(女方)与小光(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生育儿子明明,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0月17日离婚。小艳与小光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明明由男方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明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

原告小艳称,双方离婚后,被告小光并未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上“原告随时拥有探视权”的内容,拒绝其与小孩相见,并告知所有人,禁止其通过他人来联系小孩。被告的行为等于剥夺了其与小孩相处以及小孩依法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亲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将来的成长极为不利。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判决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以便使原告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被告小光辩称,原告小艳可以去被告家中看望小孩,其无法带孩子去给原告看,但不阻止原告对小孩进行探望,至于小孩愿不愿意由小孩自己决定。有一次过年时,小孩从原告家里回来后就闷闷不乐很多天。因此,原告要看望小孩就去被告家里看望,小孩愿不愿意跟随原告出去,由小孩意愿决定。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利和义务,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通过探望子女来进行。通过探望,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他们。而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各方面的发展,也需要接受母亲或父亲的关爱、教育和情感的熏陶。因此,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作息。因此,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次数等,必须依法合理确定。

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法院认为,被告小光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原告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被告小光的监护权利,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双方现实状况和孩子成长需要,法院酌定原告在明明上学期间每月第一、第三周星期六上午9时(逢传统节假日除外)将明明从被告小光住处接出探望,于星期日下午18时前将明明送回被告小光住处。寒、暑假放假当天从被告小光住处将明明接到身边共同生活,探望时间分别为寒假7天,暑假14天,被告小光应予协助。

需要指出的是,为避免原、被告再生纠纷,探望均应避免传统节假日。另外,法院以判决方式支持原告关于探望权的诉请,安排相对固定的探望方式、时间,主要是从减少双方争议、增加可操作性角度考虑,但不可避免地缺乏灵活性,在实际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比如明明的身体状况、学习原因及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等,需要双方协商沟通,原、被告均应避免将父母之间的矛盾和对抗情绪带入到对孩子的探望过程中,原、被告就孩子的探望问题产生争议,应本着有利于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协商处理,不应将对孩子的探视问题作为双方斗气的工具。只有双方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沟通,才能给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氛围,使孩子能够感受到父母的亲情,拥有健康的成长环境。(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斯梅 黄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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