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娟 五河县人民法院
2014年5月中旬,生于1983年武某某与生于1993年的殷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两人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并多次见面。 同年5月28日,武某某约殷某某到县城某宾馆509房间,两人发生性关系。6月21日,武某某给殷某某发短信,谎称上次在509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其录制了视频,存在了U盘里。6月25日21时许,武某某打电话欺骗殷某某,让其去宾馆506房间拿U盘。22时许,殷某某来到宾馆房间,武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文中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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