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鲲 全椒县人民法院
个别人总是幻想能够不劳而获,心存侥幸地通过盗取他人财物来实现“发财梦”,但是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最终落得“高墙铁网锁春秋”的悲惨结局。近日,全椒法院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先后疯狂作案,在全椒县十字镇、襄河镇大石潭村、襄河镇仙鹤巷、襄河镇港口路、襄河镇老轮窑厂附近、襄河镇某饭店、全椒县十字镇某小区、襄河镇河湾路等地翻墙入院、钻窗入室,不仅盗窃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而且还在被害人家里喝啤酒、吃大餐、吃水果享受偷盗的快乐。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11起,共计价值147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7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