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县人民法院茶坊法庭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导向,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马亮亮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629.4651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原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某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热动力站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热动力站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固定总价为25577.2031万元。后因施工内容发生变更,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和备忘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最终双方确认合同固定总价款为28474.78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5月7日施工完成并移交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370.53499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104.248605万元。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及增量部分未能达成统一意见,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该工程至诉讼时未审计、结算。
案件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为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马亮亮远赴原告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就双方在2015年12月18日签订实施的《某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热动力站施工总承包合同》内外遗留的工程结算及尾款给付问题组织双方专业人员进行财务审计、结算,剥离出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工程价款,组织双方协商争议部分的调解方案,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从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反复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29.4651万元(被告已于2024年6月3日支付12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5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
至此,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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