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某将一面印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执行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敦化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 刘某因拖欠叶某玉米款及利息,被叶某诉至敦化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刘某并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扣押刘某在养鸡场院内的活鸡6000只,并对活鸡进行变卖。而某合作社(案外人)以与刘某签订了《某蛋鸡养殖合作社委托养殖合同》为由,主张扣押的活鸡为合作社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合作社的执行异议申请,合作社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考虑到本案关系民生难题,承办法官对此十分慎重,查阅了前案中的所有案件材料,仔细分析案情,审核证据,与合作社合作过的其他农户进行随机调查,同时耐心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调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官发现,涉案合同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基于以上案件事实,法院判决准许叶某执行刘某在养鸡场院内饲养活鸡出售所得价款。该案经合作社上诉后,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民生案件无小事,案件无论大小,每一件都连着民心,每一起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都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价。敦化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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