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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诉前化解一起涉失业补助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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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永强 南郑法院 发表时间:〖 2024/3/19 浏览人数:〖 23635


     失业保险金是众所周知的“五险一金”中的一个险种,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可是重新就业以后,社保中心继续发放的补助金,应该如何处理?3月14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化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0年年底,被告张某失业后,便向X地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经过社保中心的审核,确认被告张某符合领取该补助金的要求,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向被告按月发放,共计金额7776元。2023年人社局在稽核时发现被告张某在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通过另一企业重新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表明被告在此期间已经重新就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原告认为被告领取的失业补助金7776元违反政策规定,应该返还。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团队针对被告张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要求以及是否有阻断领取的事由展开了调查,在查明事实后,承办人员从失业补助金的目的出发,析法明理,希望被告能主动退款。被告表示之前接到原告工作人员电话,一直以为是诈骗,所以未予以理睬和正确面对;另一方面确实就业难薪资低,希望能和原告协议处理。最后在承办团队的努力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2024年7月1日前返还X地社保中心失业补助金7776元。

作者:许永强 编校:徐小娟 审签:王清清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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