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近日,祥云法院云南驿人民法庭走进徐情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某今年已是89岁高龄,多年前,与三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轮流在三个儿子家中居住,生活自理,由三个儿子每年供应粮食并支付生活费。现原告与三个儿子在履行赡养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诉至云南驿人民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养老、居住、医疗等问题。 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徐某某年事已高、往返不便,决定前往其所在地徐情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为进一步增强群众赡养老人的法治观念,此案还邀请了部分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参与旁听,并在开庭前播放了关于赡养的普法微视频,用典型案例帮助被告和旁听群众提升尽孝尊老意识。 审理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从法律、道德和亲情上辩法析理、耐心疏导,阐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希望双方珍惜亲情,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老人赡养问题。考虑到原告当庭提出要独自居住在闲置老房子的要求,承办法官休庭后实地到老房子和三被告家中进行走访,查看居住环境,深入了解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并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与村组干部一同组织双方围坐一起进行调解,经过苦口婆心的劝导,双方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使得原告徐某某得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下一步,云南驿人民法庭将继续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秉承“立足法治、调解优先”的处理原则,通过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涉老纠纷问题,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无论何时,希望每个人记得,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为人子女者,应当尊崇孝道文化,赡养孝敬父母,使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撰稿人:王宝凤 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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