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人民法院吹响执行奋进号角
2024年2月18日,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了一起20多年的积案,执行到位金额2万元。
案情回顾:1999年3月,被执行人谢某青驾驶汽车与邓某庭的儿子邓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华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纠纷经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由谢某青赔偿邓某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谢某青拒不履行义务,邓某庭于1999年12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涉案车辆,得款1万元,并发放给了邓某庭,剩余的4万余元案款谢某青无力偿还,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后邓某庭数次希望申请恢复执行,可受限于当时的执行手段,扶绥法院没有调查到谢某青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不了了之。光阴荏苒,时间来到2024年,邓某庭已年逾七旬,思来想去还是放不下这件事,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拿到应得的赔偿,于1月份再次向扶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扶绥法院执行团队接到案件后,感念邓某庭承受失子之痛二十多年,希望能让其了却心事,便立即依照执行程序对谢某青进行线上财产查控,但查控结果反馈谢某青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启动线下调查程序,于2月18日早上带队驱车前往谢某青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延安乡的住所当面向其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查看谢某青手机,发现其微信近半年来每月平均流水有近万元,肖法官初步判断其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遂立即传唤谢某青至法院进行进一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肖法官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应谢某青请求,通知邓某庭的亲属到场进行和解。最终,在法院的调处下,双方于2月18日下午达成和解,谢某青当场履行2万元,余下本金及利息共3万元分两期定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事情已经过去这么多年了,我抱着石沉大海的心态来到法院试着最后一次申请执行,感谢法院、法官没有放弃!”拿到执行款后,邓某庭专门致电执行法官激动地说道。谢某青亦感慨道:“二十多年了,我以为都过去了,真应了那句老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执行工作,关乎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最具体环节。扶绥法院深入贯彻“终本不终案”的执行理念,聚焦人民群众诉求,高举执行利剑,着力破解陈年积案,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扶绥县人民法院 甘璧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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