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对李某与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拘留十五日。 王某为某餐饮店员工。2020年的某一天,该店内发生一起爆炸事件,导致王某死亡。事后,经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本次事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因该店被注销,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该店经营者及其合伙人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上述李某与高某。 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付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近88万元,李某、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包括李某、高某在内的四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执行法官调查,李某、高某自收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起至今不但未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履行过给付义务,期间其一家人还去外地旅游消费。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规定,据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该二人实施强制司法拘留措施。 从2023年6月延吉市法院出台并实施《延吉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操作规程》以来,延吉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该院制定的《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裁量标准》的内容,统一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裁量标准,共采取司法拘留90次、罚款4次,其中复议两件,均被维持。有效震慑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加大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整肃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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