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探望孩子受阻的案件。 张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两名男孩,长子13岁、次子10岁。长期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最终于2023年初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两名孩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行承担。李某在多次探望孩子受阻,且与张某沟通无果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为了彻底解决双方矛盾,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以“双方目的是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为切入点,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李某称自己多次与张某联系想见见孩子,但张某不仅百般推脱,而且拒接电话。李某没有办法,就直接到张某的商铺,要求探望孩子,这才见了几次面。李某因不满张某的阻挠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协助她行使探望权。张某称孩子平常有学校课业需要做,周六、周日、假期都有兴趣班,只要时间允许并且在孩子同意的前提下,李某探望孩子没有问题,对她的探望行为没有进行过阻挠,只要条件允许她都可以探望孩子。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李某和张某同意听取两名孩子的意见,由法官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几日后,法官前往张某住处见到了两名孩子。法官首先向孩子们表明了来意,随后悉心征求孩子们的意见。听完法官的话,孩子们表示由于要上兴趣班,希望一个月有两次可以见到李某。最终,法官从有利于两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酌定李某每月探望两名孩子两次,张某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双方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会按该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不会因离婚而消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更是无法分割的。探望子女是“父爱”和“母爱”的具体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阻挠”对方行使探望权。但权利的行使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探望权的行使更要以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前提,让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也能够在充满关怀和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龙井法院立案庭 黄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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