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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子女买房父母 “表心意”,是借贷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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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莎 发表时间:〖 2024/1/31 浏览人数:〖 25537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中国的父母最无私,凡事都为子女打算,很多父母往往倾尽半生积蓄,为小夫妻购置房产,只为子女生活得幸福。那么,子女买房时父母的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近日,南郑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母亲以借款为由起诉儿子、儿媳返还购房款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款,而非赠与。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在上海打拼的许某、杜某小两口因买房,背上了巨额贷款,许某通过微信与母亲陈某某商量,希望母亲能借钱帮助自己归还房贷,并表示疫情解封以后,会补写一张借条。为缓解儿子、儿媳的还贷压力,陈某某分五次向儿媳杜某账户转账100万元,并通过微信向杜某表示这是父母的“一点心意”。2022年7月,陈某某与儿子许某补签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上海的房屋贷款,借款期限内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利率,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23年4月21日,杜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许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许某、杜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有改善。2023年7月,陈某某见儿子、儿媳和好无望,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杜某认为自己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并且陈某某曾明确表示案涉出资款系老两口的“心意”,应当认定该出资系赠与,而非借款。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与许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截图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陈某某对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杜某据以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与的唯一证据仅是陈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点心意”的表述,该表述没有明确表达将款项赠与给许某、杜某的意思,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临时提供资金也是“心意”的范畴,杜某主张的赠与事实难以成立。其次,子女成年以后,父母对子女没有法定的供养义务,许某、杜某已因夫妻关系不睦长期分居,在此情况下,若仍然认定该巨额款项系陈某某对儿子、儿媳的赠予,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应为陈某某作为父母对已婚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因购买房屋经历的经济困难期。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杜某返还案涉借款。宣判后,许某、杜某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决不能一概而论。需在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为人子女者,孝亲敬老是人伦之本,年轻人应当心存感念,自立自强,不应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作者:王莎  编校:徐小娟 审核:屈孟昊  签发:王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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