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域非法捕捞,被告人钱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将2条三重刺网放置于芜湖经开区龙山街道黄泥滩锚地附近长江水域捕鱼,准备第二日前来收网。次日4时许,钱某某回到江边准备收网时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其弃网逃跑,后经他人电话劝说投案回到现场。渔政部门现场查获2条三重刺网及渔获物刀鲚(重0.22千克)、鳊鱼2条(重0.395千克)。经芜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所捕捞区域芜湖市经开区龙山街道黄泥滩锚地附近长江水域,属于禁渔区域,捕捞时间在禁渔期,使用的三重刺网为禁用渔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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