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都法院渭滨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渠某某系被告渠某与邵某的子女,被告邵某于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7日分多次向原告渠某某借款总计27315元;被告渠某于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4日多次向原告渠某某借款共计22320元。上述借款原告经催要无果,故诉至秦都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共计49635元。
渭滨法庭任伟圣法官审理此案时,查明 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12月2日原告分多次向两被告转款共计49635元。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供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转账性质为借款,且转账数额多为有零有整,多平台支付,多账户接收,不符合民间借贷一般凑整出借及多为单一指定账户接收的习惯。后经查询,被告邵某涉及多起案件,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件,本案不能排除原被告串通提起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可能。
后经当庭询问,两被告承认本次诉讼是为了将单位集资房登记至原告名下。经办案法官释法明理、批评教育,原被告决定撤回起诉,并由原告提交撤诉申请,后原告又电话告知办案人员不撤诉,要求判决。
综合以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秦都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渠某某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还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对社会诚信建设构成巨大挑战。下一步秦都法院将切实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在充分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严防诉权滥用,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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