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高某与丰某达成协议,约定由丰某委托高某对某休闲洗浴中心进行装修,双方同时约定工程款共计7万余元。丰某在装修前支付了1.5万元,装修结束后又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支付了0.4万元。高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了对某洗浴中心的装修。但截至目前,丰某仍有5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高某多次联系丰某,恳请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丰某却百般推脱不肯支付。高某无奈起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要求丰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判决由被告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指定期间内立即支付原告高某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如被告丰某未按照判决结果在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需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审结。 法官提醒 被告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会面临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以及罚款、拘留等强指标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做人做事要以诚实信用为立身之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 赵镜云 史凯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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