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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莫大意 手续办理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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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井市人民法院 丁雯雯 发表时间:〖 2023/12/21 浏览人数:〖 32593

案情简介

徐某与朴某于1999年达成口头协议,购买朴某名下的房屋,并向朴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朴某收取购房款后将此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给徐某。由于当时徐某为节省过户费用且未对产权过户登记高度重视,导致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若干年后,徐某想办理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却一直寻找朴某协助未果。故徐某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判令朴某协助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涉案双方之间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朴某便将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徐某,同时徐某立即向朴某支付了房屋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至今。

该案中,徐某与朴某之间已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某支付合理价款后实际占有至今,朴某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随着房屋需求的不断增加,购房者购买房屋应签订详细的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条款要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士予以确认,并尽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政(综合)审判庭丁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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