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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出借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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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井市人民法院杨周 发表时间:〖 2023/12/15 浏览人数:〖 34835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是,你知道吗?权利也有“保质期”!
案情简介
2008年的一天,周某向魏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魏某借给周某现金1万元,还款时间为一年后,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周某始终未偿还借款,后失去联系。魏某多年来主张权利未果后,于近日诉至龙井法院,希望法院能帮助追讨回十多年前出借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经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周某承认于2008年向魏某借款1万元,后因手机丢失,失去了魏某的联系方式,便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现周某同意偿还借款,但只能支付部分利息,希望法官能帮助调解。
该案中,魏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但周某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部分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周某一次性向魏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万元。至此,长达15年的借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换言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过,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丧失的是胜诉权,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受领。在履行义务后,债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龙井市人民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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