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法官吴雪琴的倾力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剩余借款7000元,原告撤诉。 2017年9月4日被告马某通过线上平台与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结合被告签订《授权扣款委托书》,被告同意根据管理服务协议所规定的日期及金额,向还款账户中存入相应款项,逾期时由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清偿被告借款。2017年9月4日,被告与人人贷平台的线上出借人、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总计为人民币30300元,年利率为9.6%,借款期数为36个月。《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当日收到上述约定借款,但被告第18期逾期后,剩余款项再未偿还。被告逾期后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出借人履行了代偿义务,且于2017年9月1日某信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被告的债权、追偿权及相关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8月13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18519.36元(包括代偿的本息和咨询费用)依法转让给原告。2023年11月1日,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网上立案,向被告主张债权。
富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均无法联系上被告马某,最后通过网上协查、调取当事人身份信息核查到被告属于富县交道镇某村村民,便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材料,但被告马某称其已将该笔借款还清。法官当场和原告核实了账务清单,被告实际借款本金20000元,已清偿借款本息16480元,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清偿代偿款18519.36元,被告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金额。法官吴雪琴一边耐心地向被告马某释法明理,告知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边与原告沟通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官吴雪琴的努力沟通下,原告放弃了咨询费用等诉讼请求,同意被告只清偿剩余借款本金,被告马某当场给付了剩余借款本金7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出具电子结清证明,并提交电子版撤诉申请。至此,该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撰稿:唐玲玲 贺金霞 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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