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瑞斓 罗源县人民法院
日前,罗源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陈某为自己的一时义气而后悔,更为自己的不懂法而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陈某与谢某自幼熟稔,是多年的至交好友。经过多年的打拼,陈某如今已是一间酒吧的老板,在当地夜店小有名气,而谢某因不学无术,只能靠平日开黑的维系生计,加上家庭关系不佳,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找个安全的吸毒场所,谢某“绞尽脑汁”,并最终将地点锁定在好友陈某经营的酒吧内。2014年10月15日晚,谢某来到陈某的酒吧,借口喝茶,想开一间包厢吸毒,陈某事先知道谢某染有毒瘾,猜测其应该是想在包厢内吸毒,但碍于朋友情面,并没有马上戳穿谢某的想法,而是在手头稍闲时,进入包厢,劝阻正在用自带工具吸食冰毒的谢某。一番言语后,谢某并不听劝,陈某考虑到俩人多年的交情,觉得谢某在此吸毒也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便直接将门反锁后下楼……过了几天,谢某又来到陈某的酒吧,如法炮制地开始吸毒,陈某因生意忙就不再多予理会。2014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人举报得知谢某在陈某酒吧内吸毒,当场将二人抓获。 归案后,谢某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而陈某则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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