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判后答疑,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告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2023年5月13日,被告杨某某与王某口头协商,将其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路自建房屋顶钢架棚搭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施工。此后,王某又与姚某某口头协商,将上述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姚某某施工。2023年5月16日,姚某某邀约杨某某共同进入现场施工,当日10时40分许,因姚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慎从楼顶摔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5月17日,经三方协商,杨某某、王某分别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5000元、35000元共计60000元。原告死者家属钟某某因赔偿事宜未与两被告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款11万余元,被告王某承担赔偿款19万余元。为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承办法官又及时主动与被告电话联系,督促其主动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现场沟通后,王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18万元,随即在法院将赔偿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钟某某,杨某某则向钟某某承诺将在约定时间内付清赔偿款,双方纠纷就此化解完毕。
今年以来,玉屏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在案件调结或判决后,以实际解决当事人诉求,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成当场兑现,实现案结事好为目标,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玉屏法院 何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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