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阳光明媚 万物生机勃勃 悠闲遛弯的老人 和嬉戏玩耍的孩子 成为小区、街边的常见场景 然而家长们一个不留意 生性活泼好动的孩子就会脱离大人的视野闯下祸端 当骑车的孩子撞上散步的老人 谁来承担责任? 7岁的甜甜(化名)在小区骑车时将散步的75岁骆大娘(化名)撞倒在地,造成骆大娘摔伤致腿部粉碎性骨折。甜甜的监护人在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用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骆大娘诉至法院要求甜甜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再支付7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故经过。甜甜的监护人认为,事发时骆大娘与另外两位老人在左侧并排通行,将小区道路大量占据,未给后方通行留有空间,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当日,物业公司违规放行车辆进入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导致事故发生时小区道路变得狭窄,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应负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调取查看了小区内的监控录像,逐帧分析研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向当事人阐明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甜甜在公共场所无监护人陪同下骑车,未与骆大娘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未采取减速、转向行驶等避让措施,将前方行走的骆大娘撞倒受伤,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事发地点为小区内人行道路,没有证据证明骆大娘及同行者散步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且骆大娘在散步时无法预见其后方的情况,所以骆大娘在本次事件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另外,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停放的车辆左侧有足够的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空间,该汽车的停放亦不遮挡、影响驾驶视线,事故的发生与停放汽车的业主及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官依法判决甜甜及监护人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向骆大娘赔偿各项损失4.9万余元。判决后甜甜及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合法保护。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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