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我真不应该和警察动手,遇事太冲动了,没有考虑到后果,法律知识太欠缺了......现在我只希望几个受伤的民警能够原谅我们。”法庭上被告人高某某如是说。 家住仇楼镇十里铺的高某某、高某甲、张某为了生计,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型肉兔养殖中心,生意做得是有模有样的。俗话说得好,百密而有一疏。几个人的养殖中心挨着高速公路,由于近期高速公路施工,使得周围的噪音甚大,自己养殖的兔子估计收到噪音的影响,食欲不振。高某某几个人着急坏了,就商量阻止运送水泥的车从养殖中心那段路通行。 说干就干,高某某几个人经过栅栏进入高速公路上,为了将运输水泥的罐车拦下,阻碍高速公路施工,高某甲、张某站在水泥车前,高某某躺在罐车下面,双方都僵持着。不大一会仇楼派出所民警韩某带领民警陈某、协警张某某、赵某某四人开车火速赶往现场。 “你们这样就能把事情解决吗?这不是瞎胡闹,咱都不是小孩子了,有啥话出来说,你在车子地下难受不?”民警张某某对高某某进行劝解。 高某某从车下面出来,可依然对民警的话置之不理。几个民警转而劝说张某,结果为了不让罐车离开张某将民警张某某的胳膊咬伤。在民警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时,高某甲、高某某二人强行将警车门拉开,张立红随即下车逃走。见此情形,民警陈某追上张某,张某又将陈某的手部咬伤。高某某、高某甲趁机上前抱住陈某、赵某某,张某趁机逃跑。在张某某、赵某某对张立红劝解时,张立红不听劝解,为不让罐车离开将张某某的胳膊咬伤。在民警将张立红带回仇楼派出所进行询问时,高某甲、高某某二人又强行将警车门拉开,张立红随即下车逃走。民警陈某追上张立红后,张立红又将陈某的手部咬伤。 经法医鉴定,陈某、张某某二人均属轻微伤。公安局民警陈某、张某某表示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祥符区司法局认为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立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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