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一生历经坎坷,老伴儿早已去世,他含辛茹苦地将4个子女拉扯大。现在长子已年过不惑之年,可谓儿孙满堂,俚语说的好“养儿防老”。按理说王先生早该颐养天年了。然而,事与愿违,因子女们都不愿承担养老义务,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王先生不得不走上了法庭。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让老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王先生现年已经七十多岁了家住农村,他含辛茹苦地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儿女一个个相继成家搬出来居住,有些小病小伤的他也不愿麻烦儿女们,前些年自己还能勉强维持生计。可是随着年龄的增大,自己的身体越来越走下坡路了,这不王先生就想到找自己的儿子要生活费,可是,儿子王强却总以手头紧为由拒绝支付老父亲的生活费用。儿子的行为让老人伤透了心。 2012年12月31日,王先生的赡养事宜,在陈留镇人民政府和陈留镇刘五楼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二人达成协议,约定,儿子王强每年给付原告高亮生活费5000元,当年的7月1日前给付其中的3000元,当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其中的2000元;履约方式为,王强将生活费交付陈留镇刘五楼村委会,由其转交王先生。但王强并未履行约定。痛心的王先生一纸将儿子状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的子女各诉苦衷,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王先生老泪纵横,“我要得是你们的钱吗?你们但凡有一点孝心,我能上法院告你们不成,你们还有没有良心……” 在老人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违背法律规定。王先生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乌鸟尚有反哺之情,更何况是人呢。谁都有老的一天,切莫做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