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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邻里通行引纠纷 能动司法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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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港北区法院 陆婷婷 阙招萍 发表时间:〖 2023/11/7 浏览人数:〖 3628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实质性化解邻里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三人与被告是邻里关系,一直相处融洽。三原告家通往村里的公路需经过被告家房屋,自从2022年6月,被告在其房屋一角即道路转角处砌筑宽为0.45米的水泥墩,致使三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三原告日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三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拆除水泥墩,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邻里关系的特殊性,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到争议现场调查、勘验。经查,被告行为确实妨害了三原告出行,于是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耐心地释法明理,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均做出让步,被告决定自行拆除水泥墩,三原告自愿补偿其损失费并撤回起诉,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该起相邻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处处皆有邻里,邻里纠纷解决的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睦,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该院始终坚持调解为先、应调尽调的原则,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做到让司法温度化解矛盾“坚冰”,不断加强多元解纷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相邻权,具体来说,在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本案中,三原告与被告是相邻关系,邻里关系在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妨害或造成损失。如果相邻关系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陆婷婷 阙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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