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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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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镇巴县人民法院 郑强 发表时间:〖 2023/11/6 浏览人数:〖 325466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男方因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后,女方能否以双方的财产归属约定来对抗法院的执行呢?近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执行案件。
1.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朋友方某借款40万元,约定2022年12月前归还借款及利息。2021年,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2022年,李某与方某的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2023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方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
2.法院执行
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3年6月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除登记在李某、王某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外,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5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李某与王某名下的房产,同时向李某、王某送达了查封裁定。王某向法官质疑,该房屋虽然未办理登记过户,但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将该房屋归属于王某,故请求法院终止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向王某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共有不动产归王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故该不动产仍属二人共有,法院可以执行,王某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3.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的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要综合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夫妻双方虽对不动产归属有约定,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屋仍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离婚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二是要充分考虑债务的形成时间与财产分割的时间点。本案中,债务形成的时间明显早于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的时间,难以排除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中,针对王某的质疑,因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仍属于李某和王某共有,且方某的债权成立早于王某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的时间,故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审核:刘晨  作者: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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