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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成“诚意金“却不退?诉至法院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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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宓宓 发表时间:〖 2023/11/2 浏览人数:〖 23627

10月30日,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约合同纠纷,帮助购房者维护权益。
原告张某作为购房人意欲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别墅,在看房过程中,被告要求验资,于是原告向被告公司转款5万元,后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所支付的5万元并支付利息。审理中,被告辩称该 5万元系原告向被告公司交纳的购房定金,因原告原因退房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认购协议5万元定金不予返还,并向法院提交《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据的复印件,以及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而原告否认与被告签订任何协议及收到被告出具的收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两份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且由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双方对这5万元款项性质进行约定,被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于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未完成,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案涉款项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交定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张某返还该5万元。
法官说法:“诚意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营销方式主要是表达买方的购房意愿,“诚意金”并不等同于定金,如果出现违约不能当然的适用定金罚则。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各类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盲目签订而产生法律纠纷。

作者:马宓宓 编校:王婕 审核:屈孟昊  签发:王清清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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